得润电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025年3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3-27 21:13:41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025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不受侵害,促进和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防止和减少错误和舞弊给企业带来损失和浪费,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作用;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企业内部涉及经济、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会计人员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本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由以下方面组成:
(一)内部牵制的会计控制
(二)货币资金的内部会计控制
(三)实物资产的内部会计控制
(四)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
(五)销售与收款的内部会计控制
(六)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
(七)筹资与融资的内部会计控制
(八)成本与费用的内部会计控制
第二章 内部牵制的会计控制
第六条 内部牵制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会计工作机构岗位设置、人员职责和职权划分、授权批准、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七条 内部牵制原则是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业务操作、处理流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不相容职务分离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
第八条 企业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日常业务经办程序和范围、财产保管职责和制度,确保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受到牵制和监督。
第九条 要有恰当授权审批。明确授权事项、权责范围。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和承担责任,不得滥用职权,超越审批授权范围。
明确各机构岗位的职责和业务经办的程序和范围,不得由一人经办经济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 要对各项经济业务作恰当的业务记录和会计记录。传递和反映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各种合同、收发单据、发票、验收、完工报交单、生产记录以及各种帐簿、凭证、报表等等。会计记录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填制凭证、记录帐簿、编制报表,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交接工作,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要建立内部稽核监督制度,防范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差错和有关人员舞弊。坚持对经济业务发生前审核批准,经济业务发生办理中的审核和经济事项发生后会计稽核。
第十二条 要事前审核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无违反政策规定和本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应该准予批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审核各项手续是否齐备,凭证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经办。对已办理的经济业务,稽核人员还将事后审核,审核凭证是否真实,相关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办理是否恰当等。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会计稽核还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审核。保证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完整、手续齐备、内容真实,记账凭证填制准确,会计科目使用恰当;账簿记录正确、及时、规范、清晰和完整;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钩稽关系准确等。
第十四条 企业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检查是否有不相容职务混岗,是否存在超越授权范围的审批和业务经办,各环节是否有失控或存在漏洞,各项规定是否有效执行,对检查中发现薄弱环节,应及时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内部会计控制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是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也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产,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为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对货币资金业务要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审批权限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经过授权批准的、且至少有二人或以上签字的业务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办理程序:
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需要用款或报销时,应当先向审批人提出用款申请和填制报销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付款方式等,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发票或相关证明文件等原始凭证。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复核和支付。审核人员对经批准后的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和相关凭证单据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复核无误后,由出纳按适当的支付方式办理付款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对已办理付款手续的付款凭证要加盖“已付讫”戳记,以防被作为重复付款的凭证。
第十九条 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公司有关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同时应严格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立帐外帐。
第二十二条 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授权批准程序执行,不得擅自挪用和向外单位出借资金。
第二十四条 空白支票等银行票据、银行印鉴章应妥善保管,银行出纳或银行票据的保管人员不得同时保管付款的全部银行印鉴章。支票的签发都必须有经核准的发票或经核准的支票申领书面凭证等,支票必须明确填写受款人和金额,并与相应的付款凭证相一致。
对已签发的支票,应当按序号登记备查簿,并有受领支票人签字确认。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以防被再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由专人每月核对银行帐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实物资产的内部会计控制
第二十六条 确保企业财产物资安全是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实物资产都必须有归
口部门负责管理,对物资入库、领用、盘点、管理等环节进行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实物资产包括:
(一)存货:即为企业生产和销售而储备的各种物资。
(二)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所需的劳动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存货一般由企业的物资采购、生产、销售部门负责管理,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
(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
(四)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
第二十九条 存货分为外购和自制。
对于外购材料和商品,有采购员按采购控制程序(见第五章)购入经专人验收后交仓库储存,仓储保管员经点验签收入库,分类存放,负责对货物的保管。领用时,必须凭经授权人员签字和领用人或使用人签字的物资领用单领用。
对于自制产品,企业应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生产计划部门安排生产的产品、另部件等,由车间生产完工后,经检验合格交仓储部门保管。产品发运,必须凭销售发货通知单,经销售、财务部门核准签字后办理发货。
货物的收发必须按物资品名、规格、型号详细记载收发存实物明细帐。
第三十条 应定期对存货库存情况进行盘点,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仓储保管员应与实物记帐员、会计部门存货明细帐与实物明细帐要经常核对,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存货盘点,不应由仓库保管员、记帐员自行盘点,应有独立于这些人员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一条 发现存货变质、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人员,说明情况,经批准后调整实物和帐面金额记录;如发现短缺、毁损等应查明原因,按损失金额大小,授权范围规定报送各级部门审批后处理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用具、其他进行分类,一般由企业的规划、设备、基建部门管理,不相容岗位有:
(一)资产请购、项目建议人和审批人;
(二)资产采购人员和验收人、使用人;
(三)资产的记帐员和使用或保管人。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采购控制,对购入和建造安装完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同时有专人建立资产台帐或卡片,详细记录资产的制造单位、购入日期、存放地点、资产价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估计残值等资料,此外还应记录资产的维修和保养情况。所有资产都应编号,以便以后核对和盘查。
第三十四条 资产交付使用,设备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将该资产的详细记录情况一并报送,以便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实存情况进行盘点,一般至少每年一次,如发现短缺和毁损,应查明原因,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长期不用的闲置资产或已使用到龄需要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调拨或报废时,需填制资产处置调拨单、报废单,由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设置各类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账户核算企业的实物资产。按资产名称、规格来记录数量、金额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取得资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帐,存货领用或发出时,按选定的计价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实物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核对,要有定期盘点制度,对资产的盘营盘亏在规定金额范围内报各级领导和部门批准后准予处置。
第三十九条 资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
第五章 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与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