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3-27 21:08:48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 东城区 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5, 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 3388 传真(Fax):(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目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引言...... 6
第二部分 正文......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5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 2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二十二、结论意见...... 2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快可电子、发 指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公司
快可有限/有限 指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系快可电子前身)
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 指 快可电子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行股票
快可新能源 指 江苏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快可光电 指 苏州快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快可 指 南通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快可线缆 指 南通快可新能线缆有限公司
南通惠可达 指 南通惠可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香港快可 指 快可光伏(香港)电子有限公司
越南快可 指 快可光伏(越南)电子有限公司
美国快可 指 快可光伏(美国)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中信建投/保荐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主承销商
中审众环会计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审计机构
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快可电子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组
本《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
书》/《法律意 指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君泽君[2024]证券字 2024-
见书》 025-1-1)
《律师工作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
告》 指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君泽君[2024]证券字 2024-
025-1-2)
《募集说明 指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书》 集说明书(申报稿)》
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2)0100003 号)、《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3)0300009 号)、《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300165 号)
《内控鉴证报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告》((众环专字(2024)0300435 号)
《非经常性损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
益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0300436 号)
《公司章程》 指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证券期货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律适用意见第 指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18 号》 意见第 18 号》
《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6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号》
《编报规则 12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号》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报告期 指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9 月
最近三年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4]证券字 2024-025-1-1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快可电子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于 1995 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为 21101200910545561,获得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业务范围为从事法律顾问代理、咨询、金融证券、房地产、外商投资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二)签字律师简介
负责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签字律师为本所赵磊律师、石俊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赵磊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 11101201310303633,2011 年起在本所工作。主要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购重组、企业改制等法律服务。
赵磊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联系电话:010-66523330;
电子信箱:zhaolei@junzejun.com。
石俊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 11101202311574769,2021 年起在本所工作。主要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购重组、企业改制等法律服务。
石俊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电话:010-66523393;
电子信箱:shijun@junzejun.com。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依法对公司设立过程、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与验证。
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查验;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的守法状况取得了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意见。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本所律师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中介机构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次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合规证明及证言。
本所律师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引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文件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文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下同)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本所律师已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