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7 20:01:1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
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时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以及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
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 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确有需要的,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重大事项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 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对于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提供公司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
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
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因银行授信、贷款等重要事项需提供公司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在公司 OA系统启动对外信息报送申请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并由董事 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签字;经办人员应提示信息接收部门或人员对接收 的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经办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
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每一个自 然年度按照前述流程提交一次报送申请,并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 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
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
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包括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等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四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有关经办
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