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锡伟)
公告时间:2025-03-27 19:10:07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王锡伟)述职报告
作为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及时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或“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王锡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学历,律师。1999 年获宁波市司法局三等功奖章,2012 年获宁波市律师协会宁波市优秀律师称号,2021 年获宁波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称号。2006 年发起成立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曾任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本年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参加股东大
姓名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情况
加会议
王锡伟 7 7 0 0 否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 7 次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充分沟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召开 2 次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此期间认真研究讨论公司考核、激励制度,审议公司相关薪酬议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列表如下:
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姓名 是否连续 2 次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未亲自出席
王锡伟 7 不适用 2 不适用 否
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规范运作上,能够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关注公共传媒的各类报道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参加董事会会议等机会,在公司现场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2024 年去全资子公司长春欣菱现场调研。根据以上调研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独立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生产经营上,关注公司主要产品技术、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 1 次,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除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还通过参加专业培训,进行现场考察、走访、电话、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行业动态、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能结合自身法律专业优势,为公司战略发展积极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能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能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度,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024 年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了公司规范治理和各项业务活动安全高效运行,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聘任其担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