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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鸿万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鸿万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6 19:02:0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万立”、“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4年 11 月 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
同意,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4〕1660 号文同意注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8,51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4,04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0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2,350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851.00 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6,000 万元。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 承诺认购金
资者名称 限售期限 额(万元)
东证期货泰鸿万立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1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12 个月 2,350.00
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12 个月 1,500.00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 承诺认购金
资者名称 限售期限 额(万元)
投资合伙企业(有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限合伙)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3 投资合伙企业(有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12 个月 1,500.00
限合伙)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4 有限公司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12 个月 1,500.00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5 (有限合伙) 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12 个月 1,500.00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注 1: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注 2: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有生效条件的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 3: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 5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02.00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0.00%。上述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之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即 851.0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 2,350.00 万元。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承诺认购金额
(万元)
1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50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承诺认购金额
(万元)
2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50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1,500.00
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4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1,500.00
伙)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2: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保T-3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共有 5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02.00
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2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获配股数将按以下原则调整和配售:(1)优先向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配售,如东证期货泰鸿万立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配售数量合计小于初始配售数量(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 851.00 万股),则其差额部分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2)其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配售数量将根据其承诺认购金额上限进行配售,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对应的股份数量之和大于可配售股份数量的,按各自认购金额上限进行比例配售。产生的零股将配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中缴款最早的投资者。若承诺认购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一致,以两者孰低值为准。
根据上述配售原则得出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T+4 日前,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最
金。
T-6 日公布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T-3 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T-1 日公布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承诺认购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T+2 日公布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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