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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25 22:48:3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3-3-1-2
致: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 )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
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1-3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
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
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
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
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
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
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
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
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
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
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
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
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3-3-1-4
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
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 )中,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
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
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
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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