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1 17:57:2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负责必易微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人已与必易微签订承销及保荐协
2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
3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应于披露前 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 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内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8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司的规范运营。
决策的程序和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审阅其向
9 文件,并有充分的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信息披露文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件,并有充分的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
10 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11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成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12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13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项。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14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5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16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相关情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 形。
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五)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推出以及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等因素,导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为保证公司产业布局及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预计公司将持续保持较高研发投入水平。如未来行业需求复苏未达预期,市场需求未能持续增长导致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或者公司新品放量未达预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
1、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行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竞争的核心体现为技术实力。为确保研发积累的多项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的安全与保密,公司制定了规范化制度
并严格执行,以避免核心技术泄密。上述体系不能完全确保不会发生因个别员工违反职业操守而泄密或者公司流程运行出现管理漏洞的情况,一旦核心技术泄密,将可能使公司的技术优势一定层面的丧失,进而给公司市场竞争力带来不良影响。
2、人才流失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属于智力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高端、专业人才是公司综合竞争力的体现和未来持续发展的基础。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同行业公司仍可能通过更优厚的待遇吸引公司技术人才,或公司受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存在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如果公司未来专业人才不能及时引进或既有人才团队出现流失,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迭代风险
模拟及数模混合芯片研发的技术门槛较高、种类繁多,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扩大及应用场景的变化,公司需要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持续进行研发和创新,通过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来保持竞争力。新产品的批量化销售通常会成为公司后续营收规模持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如果公司无法顺应市场要求完成相应产品升级迭代,可能导致客户丢失或错失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工业控制、智能物联、数据中心、汽车电子等领域,市场策略主要定位于下游头部客户,将与全球知名芯片设计公司直接竞争,但在市场地位、营业规模、产品全面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存在差距;在国内市场中,近年来消费电子市场的发展吸引了国内公司积极参与,也产生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如果公司未能准确把握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快速地进行技术和产品开发,未能充分利用客户资源将技术转换为产品并持续提升市场地位,竞争优势有可能被削弱,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采用 Fabless 模式,晶圆制造、芯片封装测试均由委外厂商完成,并且芯片产品复杂程度高,复杂的生产工艺带来了一定的产品质量风险。首先,在量产供应之前,需要先由客户进行认证准入测试,如果产品测试不通过,会导致客户选择其他公司的产品,连续的认证失败更会导致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失去信心,导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甚至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尽管公司目前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但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