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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14 19:25:10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12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泽盛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赖小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增持股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导致持股比例合计由 40.33%下降至 40.00%,合计持股比例触及 5%整数倍;
2、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赖春宝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赖小龙(上述股东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股份增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触及 5%整数倍,即触及 4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规定“投资者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
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以及“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 5%的整
数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自上市之日起至 2025 年 03 月 14 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
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持股比例被动
稀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董事赖
小龙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增加。受上述事项影响导
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40.33%下降至 40.00%。合计
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触及变动 5%整数倍(即触及 40%)。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权益变动均 权益变动 权益变
权益变动原因 变动期间 价(元/股) 股数 动比例
名称 (股) (%)
增持公司股份 2024 年 02 月 07 日 40.91 160,000 0.2616
赖春宝 2025 年 03 月 04 日至
增持公司股份 30.77 54,500 0.0686
2025 年 03 月 14 日
赖小龙 股权激励 2023 年 09 月 12 日 16.95 59,500 0.0973
信息披 实施股权激励 2022 年 10 月 28 日 被动稀释 无变化 -0.6450
露义务 致总股本增加 2023 年 09 月 12 日 被动稀释 无变化 -0.1201
人及其 2023 年度 2024 年 06 月 05 日 不适用 7,326,123 无变化
权益分派
一致行 回购注销部分
动人 限制性股票致 2025 年 02 月 24 日 被动增加 无变化 0.0027
总股本减少
合计 -0.3347
注 1:①均价保留两位小数;②2022 年 10 月 28 日由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③2023 年 09 月 12 日由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
通,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61,160,000 股;④2024 年 06 月 05 日完成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79,508,000 股;
⑤2025 年 02 月 24 日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79,502,540
股。
注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01 月 10 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该规定发布之前实施的股票交易行为适用 2020 年 0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上市类第 1 号》。自上市之日起至 2025 年 01 月 1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
股比例变动为-0.4061%,未达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的公告标
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24,200,91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40.3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有 31,801,033 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40.00%。本次权益变动前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
名称 持有股数(股) 本比例(%) 持有股数(股)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415,500 5.69 4,702,650 5.92
赖春宝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208,000 0.26
有限售条件股份 3,415,500 5.69 4,494,650 5.65
合计持有股份 11,364,210 18.94 14,773,473 18.58
石河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玺泰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364,210 18.94 14,773,473 18.58
合计持有股份 4,921,200 8.20 6,397,560 8.05
石河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睿新
有限售条件股份 4,921,200 8.20 6,397,560 8.05
合计持有股份 4,500,000 7.50 5,850,000 7.36
石河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睿泽盛
有限售条件股份 4,500,000 7.50 5,850,000 7.36
合计持有股份 0 0 77,350 0.10
赖小龙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19,338 0.0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58,012 0.07
合计持有股份 24,200,910 40.33 31,801,033 40.00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227,338 0.29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200,910 40.33 31,573,695 39.71
注:①公司于 2024 年 06 月 05 日完成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导致上述股东持股数量相应增加,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②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 2022 年 05 月 17 日总股本 60,000,000
股为基数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 2025 年 03 月 14 日总股
本 79,502,540 股为基数计算。③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
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的变动系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实际控制人赖春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涉及任何主动减持行为。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
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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