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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瑞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7 17:08:35

证券代码:688102 证券简称:斯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5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09,052,242 股。限售期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
或“公司”)上市之日(2022 年 3 月 16 日)起 36 个月。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09,052,242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因 2025 年 3 月 16 日为非
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斯
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0,010,000 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00,01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7,166,446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91.7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843,55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8.2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09,052,242 股(其中,包含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获得的转增股份 139,243,318 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7 户,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9%。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年3月17日起上市流通(因2025年3 月1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即以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160,004,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
本为 560,014,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560,014,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267,699 股)后的股本 557,746,30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167,323,89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727,337,89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文斌承诺
王文斌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核心技术人员,现就本人所持斯瑞新材之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如下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
③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②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①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①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本人不减持股份: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

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持股的董事承诺
梁建斌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的董事,现就本人所持斯瑞新材之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事宜作如下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转让;
②在担任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公司股份。
③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②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①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①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②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本人不减持股份: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3、持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董振福、董春燕、梁建斌、梁建奇、王磊、陈竞佼作出承诺:“本人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斌先生的亲属,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的规定,现就本人所持斯瑞新材之股份参照锁定作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

斯瑞新材688102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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