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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3 19:34:27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5)014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供应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授权有效期为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详情请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公告》以及 2024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2024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9 号、2024-010 号、2024-014 号)。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华鹏飞供应链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深圳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银深景田流借字(2024)第 1120 号),相应借款由华鹏飞供应链用于自身日常经营周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齐昌凤女士、华鹏飞供应链执行董事齐磊先生共同为控股子公司华鹏飞供应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华鹏飞供应链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共同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11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3 号前海大厦 T2 栋
402-35-3(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徐东
注册资本:3,077 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华鹏飞供应链 65.00%股权、深圳市腾达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徐东分别持有华鹏飞供应链 25.00%股权和 10.00%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承办国际、国内货运代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及配件、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元器件、钢材、汽车零部件、五金工具、化工原料及产品、日用百货、橡塑制品、纺织原料及产品、鞋帽、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木制品的销售;物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代理;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仓储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水果,生鲜(包含鲜活水产品及冻鱼、肉类)的销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酒类的批发与零售;进出口贸易;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被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管理有限公司 2023.12.31,经审计) 2024.9.30,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7,273,641.72 164,363,657.17

负债总额 160,679,413.02 94,200,374.48
资产负债率 70.70% 57.31%
净资产 66,594,228.70 70,163,282.69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 主要财务指标(2023 年度,经 主要财务指标(2024 年前三
管理有限公司 审计) 季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8,079,244.51 9,996,086.82
利润总额 8,913,454.86 4,198,887.04
净利润 7,313,785.62 3,569,053.99
3、经核查,华鹏飞供应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借款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4)借款期限:自 2025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止。一次性
放款的,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张京豫;齐昌凤;齐磊
(2)债务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1,000 万元人民币;
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华鹏飞供应链其他股东与公司的反担保保证函
(1)反担保人一:深圳市腾达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二:徐东
债权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要求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下述金额与反担保人目前持有的债务人股权比例之乘积:
公司根据有关的担保合同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含利息);
前款所述之代偿款自公司支付之日起至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之日的利息;
有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0,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32%;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
2,26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2%。公司及子公司未有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担保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相关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函。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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