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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5-02-27 20:37:23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
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发行人、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以保障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等内容,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为投资者行使权利创造了条件。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等内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获取公司信息。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服务的部门为证券部,联系方式如下:
信息披露负责人:潘泽国
电话:0763-3810696
传真:0763-3810696

电子邮箱:finance@xinyag.com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投票机制作出了规定,包括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及监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方式安排、征集投票权等。
1、累积投票制度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发行人在《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中对累积投票选择董事、 监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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