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17 18:47:39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5-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光电器”)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本次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983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99,718,919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配售价格 13.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84,098,595.7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723,558.2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5,375,037.52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人民币 5,500,000.00 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1,378,598,595.72 元已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2023)00132 号的《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和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已投入募集资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号 资金金额 金金额
1 新型音响智能制造升级 409,708,841.19 18,514,389.43 广西梧州 梧州国光科技
项目 发展有限公司
2 汽车音响项目 621,709,773.85 - 广西梧州 梧州国光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3 VR 整机及声学模组项目 343,956,422.48 - 广西梧州 梧州国光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1,375,375,037.52 18,514,389.43 - -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募投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序号 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VR 整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
1 及声学模 梧州国光科技发展 梧州市粤桂合作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 区新雅街镜湖大道
组项目 有限公司 特别试验区 公司 8 号国光工业园
(G9 厂房)
本次需要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VR 整机及声学模组项目”,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梧州国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投资额为 34,395.64 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项目拟建设系统组装线及相关声学模组生产线,建立“VR 整机+模组”垂直化生产体系。
经过公司管理层的充分评估,决定变更本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梧州国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 8 号国光工业园(G9 厂房)。
除此之外,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用途以及实施内容及其他募投项目均保持不变。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目标客户的要求,由于广州的供应链、研发、物流等条件都更成熟,目标客户希望公司在广州生产对应产品。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可以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可以提高与客户的合作紧密度,同时可以推进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以及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持一致,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变更未改变相关投资项目的总体要求、投资总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