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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曙光: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2-12 19:44:37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进一步加强做好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实实在在地、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六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循序推进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避免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从而保持公司市值的稳定和增长。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必要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用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如出现公司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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