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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04 15:31:59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5-004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置业”)于近日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民终 78 号﹞,青海省高院对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与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童梦乐园”)、西宁新华联置业就贷款偿还纠纷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和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和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054 号)。
(二)判决情况
1、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 01 民初 165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2、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 01 民初 165 号民事判决第七项;3、如西宁童梦乐园不能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所有款项,且西宁童梦乐园提供的抵押物被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能足额偿还的,西宁新华联置业承担清偿责任。西宁新华联置业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西宁童梦乐园追偿。4、驳回国开行青海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西宁童梦乐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573,497.86 元,由西宁童梦乐园负担 6,504,394.27 元,国
开行青海省分行负担 69,103.5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60,843.88 元,由西宁童梦乐园负担 80,421.94 元,国开行青海省分行负担 80,421.9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8,832.9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4%。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需视前述第三项判决中西宁新华联置业最终需要或者实际代为清偿的金额以及西宁新华联置业代为清偿后向西宁童梦乐园追偿的金额而综合确定,目前暂无法判断具体金额,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在执行破产重整计划中已为前述贷款预留了偿债资源,债权人可选择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向公司领受偿债资源。如债权人放弃向西宁新华联置业追偿而全部向公司领受偿债资源,因公司此前已进行过相应会计处理,则本案件将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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