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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7 18:04:05

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8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 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 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 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科星城”) 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
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及 2024 年 11 月 13 日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
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105 亿元,有效 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 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提供的 担保金额不超过 100 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 5 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 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以下简称“建 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浦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除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浦发银行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浦发银行要求湖南中科星城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浦发银行对湖南中科星城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公司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浦发银行与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湖南中科星城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公司为贵州中科星城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2,500 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贵州中科星城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资、利息、费用或建设银行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金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贵州中科星城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贵州中科星城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建设银行与贵州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28,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58%。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浦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建设银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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