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股份: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27 11:56:10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
完善的公司治理,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较多,市值管理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应当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是长期的战略管理过程,且市值管理贯穿公司全生命周期,因此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
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
(二)董事长领导市值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推动和协调。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市值管理日常工作,领导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加强对舆情的应对,确保市场信息透明。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级下属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可能对市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变动、市场行情信息、重要项目的进展以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
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股市行情、行业发展
状况、公司业绩等因素,对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激励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泄露公司未披露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
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
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
(二)公司需要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的,应对外说明股价影响因素排查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
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等,以及任何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多种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