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1-24 18:11:36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探路者
股票代码:3000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盛发强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奥林东路特立奥森体育文化中心 29 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静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科技园 28 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权益减少(增减持股份、表决权恢复、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等权益变动合计超过5%)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探路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探路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 ...... 1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盛发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王静
上市公司、探路者、公司 指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盛发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6221031969********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奥林东路特立奥森体育文化中心 29 栋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有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王静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10261975********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科技园 28 号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
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探路者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盛发强先生和王静女士未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发强先生、王静女士于 2021年 5月 18日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关权利或职权时,双方采取一致的意思表示和行动。《一致行动协议》生效至今,盛发强先生、王静女士严格遵守和履行《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各项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盛发强先生、王静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增减持公司股份、表决权恢复、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除上述承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探路者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盛发强先生及王静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0,888,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5%(本次权益变动前对应公司总股本为883,702,186股,下同),拥有表决权的股份66,703,696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5%。其中:盛发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5,636,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3%,拥有表决权的股份21,451,127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3%;王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5,252,5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拥有表决权的股份45,252,569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2%。
本次权益变动后,盛发强先生及王静女士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盛发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7,963,2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8%(本次权益变动后对应公司总股本为844,937,459股,即总股本883,702,18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38,764,727股,下同),拥有表决权的股份47,963,237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8%;王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43,722,0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7%,拥有表决权的股份43,722,069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增、减持公司股份
盛发强先生、王静女士于2021年10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净减持公司股份19,203,500股,累计净减持股份变动比例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2.27%。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时间 变动均价 变动股数 占总股份比例
(元/股) (股)
增 持
王静 集中竞价 2021.10.11 8.916 +100 0.00%
减 持
盛发强 大宗交易 2022.12.29 7.25 -17,673,000 2.09%
集中竞价 2022.9.27 7.28 -600 0.00%
王静
大宗交易 2023.9.11 7.8 -1,530,000 0.18%
合 计 -19,203,500 2.27%
注: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2、表决权恢复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2021年1月26日盛发强先生及王静女士与通域众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交易进展,自2021年2月26日起12个月,盛发强先生放弃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自2021年11月5日起,盛发强先生放弃表决权的比例变更为44,185,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但12个月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在通域众合未进行股份减持且通域众合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5%的前提下,如届时通域众合可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高于盛发强先生及王静女士合计可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但比例差距低于5%,则盛发强先生同意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弃5%与该等表决权差异比例的差额部分对应的表决权(即,盛发强先生放弃的表决权比例=5%-(通域众合可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盛发强先生及王静女士届时合计可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盛发强先生已经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恢复了44,185,11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权益变动期间上市公司共计实施了三次股 份 回 购 计 划 : 2022 年 5 月 5 日 至2023年3月27日累计回购股份6,726,800股;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5日累计回购股份11,925,200股;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15日累计回购股份20,112,727股,共计回购股份38,764,727股。公司回购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被动增加。
(4)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发强先生、王静女士于2021年5月1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关权利或职权时,双方采取一致的意思表示和行动。《一致行动协议》生效至今,盛发强先生、王静女士严格遵守和履行《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各项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因盛发强先生及王静女士均已退出探路者实际经营管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为适应变化,提升决策效率,以及为便于双方各自独立表达自己的决策意见,盛发强先生(甲方)、王静女士(乙方)于2025年1月
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生效后,盛发强先生及王静女士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保持不变,持有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主要协议内容如下:
a)因甲乙双方均已退出探路者实际经营管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为适应变化,提升决策效率,以及为便于甲方、乙方各自独立表达自己的决策意见,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b)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