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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1-23 18:14:44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由股东会选举的 3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 2 名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
诉讼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
管部门处罚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在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做好相应记录。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
联系信息。
第四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决议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第十条 过半数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
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
及电子邮件。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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