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1-23 17:12:4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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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时,
A 股证券代码:603377。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2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及其关联方通过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 2024 年 11 月底,占用余额约为 2.20 亿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情况。
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
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种幻影)由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投资实际控制,依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等规定,千种幻影与东方投资构成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022 年,徐雄安排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
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 VR 模拟器。就上述事项,公司及虚拟现实与千种幻影签订了担保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上市公司的租赁收入及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租金,由千种幻影代
为支付,后于 2023 年 5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 VR 模拟器全
部交付之前,由千种幻影垫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无偿承担利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千种幻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
设备,公司及虚拟现实就案涉设备未取得租赁收入或现金流入,应由千种幻影支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承担利息,但实际由公司及虚拟现实代为支付,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公司和虚拟现实为千种幻影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
合计 127,770,427.85 元。
2.公司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
关联交易
2023 年,千种幻影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0%。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3.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千种幻影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2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
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其租用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相关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亦未及时披露与北京桐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隆汽车)的关联交易。
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法人情况
东方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徐雄时为公司及东方投资实际控制人。桐隆汽车由东方投资实际控制。依据相关规定,桐隆汽车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公司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汽车销售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向桐隆汽车采购新能源
汽车。2021 年 12 月 24 日,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
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200,212,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5%。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公司及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
交易的交易金额为428,941,000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6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年报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租赁事项会计处理错误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针对相关租赁事项,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内作会计处理。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问题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相关员工持股计划未有员工明确认购份额,与前期公司披露的《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对于上述相关违规行为,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当,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租赁事项会计处理错误,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问题等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1 条、第 6.6.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依规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