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1-22 17:03:08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5〕4 号
关于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 167 号 804 房。
刘铁斌,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肖代友,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3 号)查明的情况,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亨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募投项目变更程序不规范
绿亨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拟募集资金 37,256 万元,
其中计划使用 20,0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1000 吨 2-氯烟
酸和 2000 吨 3-氰基吡啶及 8000 吨农药制剂项目”(以下简称
海兴项目),实施主体为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河北绿亨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绿亨)。河北绿亨已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更名为河北汴京化工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完成股
权变更,已非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2023 年 11 月 22 日,绿
亨科技公告将海兴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河北绿亨变更为绿亨科技,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程序不规范
2022 年 12 月 2 日,绿亨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收到募集资金
29,992.74 万元,当日全额转出用于投资“七天通知存款”产品,
2022 年 12 月 6 日全额赎回,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未及时注销
2023 年 9 月 28 日,绿亨科技从北京农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转出全部资金 16,668.78 万元,账户余额为 0 且未再使用,公司
未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绿亨科技未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会计部门未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未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
绿亨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 号)第 2.3.4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 号)第 2.3.3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绿亨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铁斌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1.5 条、第 5.1.2 条,《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代友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1.5 条、第 5.1.2条,《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程序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未及时注销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刘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 号)第 1.5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程序不规
范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11.3 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绿亨科技、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的管理,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绿亨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