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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2025-003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0 18:00:33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5-003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意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子公司名称:安徽金浦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新能源”),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持股 50.94%的控股子公司;
2、若本次交易可以顺利进行,交易完成后,金浦钛业或其子公司将持有金浦新能源 49.06%股权,南京钛白持有金浦新能源 50.94%股权,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3、本次交易仅为收购意向,正式交易金额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关于金浦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在前述评估值、审计值为定价依据的基础上方能最终确定。预计金额将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
持有安徽金浦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新能源”)50.94%的股权,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安徽高新投基金”)持有金浦新能源24.53%股权,淮
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成长基金”)
持有金浦新能源24.53%股权。金浦新能源主要投资10万吨/年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当前投资进度,其中热
能综合利用项目预计今年投产。据金浦新能源测算,热能综合利用
项目将产生正现金流。行业内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的生产利润空
间稳步增加,有望达到公司测算的投资盈亏平衡点,因此,公司拟
加强对金浦新能源的控制权,拟收购安徽高新投基金、淮北成长基
金合计持有金浦新能源49.06%股权。
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意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同意公
司拟以现金、发行股份或可转债或前述方式相结合等方式收购安徽
高新投基金、淮北成长基金合计持有金浦新能源49.06%股权。股权
收购完成后,金浦钛业或其子公司将持有金浦新能源49.06%股权,
南京钛白持有金浦新能源50.94%股权。
本次交易仅为收购意向,正式交易金额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关于金浦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
报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在前述评估值、审计值为定价依据的基础上方能最终确定。预计金额将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CH2528
2、法定代表人:顾俊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19 年 03 月 20 日
5、出资额:200000 万人民币
6、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三号双创服务中心 416 室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淮北市产业扶持基金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安徽临涣工业园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9、除前次出资及本次交易外,安徽高新投基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10、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安徽高新投基金不存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的情形。
(二)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4MA2TJCKW2L
2、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成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27 日
5、注册资本:119000 万人民币
6、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孵化器 215 号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产业扶持基金有限公司、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
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巢湖经济开
发区诚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淮北开发区龙
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9、除前次出资及本次交易外,淮北成长基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10、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淮北成长基金不存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的情形。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金浦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日期:2022 年 04 月 11 日
4、注册资本:40000 万人民币
5、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煤焦化基地华殷路 12 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肥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交易标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金浦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1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7,000 50.94
2 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13,000 24.53
(有限合伙)
3 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 13,000 24.53
合计 53,000 100.00
本次交易后,金浦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 资 比 例
(万元) (%)
1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7,000 50.94
2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26,000 49.06
合计 53,000 100.00
8、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716,634,742.07 675,978,199.31
负债总额 188,038,234.16 147,345,525.10
净资产总额 528,596,507.91 528,632,674.21
营业收入 4,241,812.58 462,110.66
净利润 -36,166.29 -1,016,742.69
9、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金浦新能源不存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的情形。
10、历史沿革及经营情况
2022年4月,金浦新能源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南京钛白持有金浦新能源100%股权;
2023年1月,南京钛白将其持有的金浦新能源13,000万元未实缴股权及相应出资义务转让给安徽高新投基金,安徽高新投基金按照0元对价受让金浦新能源前述股权;同时淮北成长基金以1元/每元注
册资本的价格对金浦新能源进行增资扩股,以现金方式共计向金浦
新能源增资人民币13,000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及转让后,金浦新能
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3,000万元,南京钛白持股比例变更为50.94%,
安徽高新投基金持股比例为24.53%,淮北成长基金持股比例为
24.53%。
金浦新能源在淮北建设10万吨/年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主营业务为磷酸铁、磷酸铁锂、硫酸、磷酸、硫酸铵的生产和销售。30万吨/年硫酸装置已完成了主要设备的订货以及非标设备现场制作及安装,5万吨/年磷酸铁装置目前仍在筹建中。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仅为收购意向,正式交易时交易各方将协商确定聘请评估机构出具关于金浦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协商确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最终交易价格以前述评估值、审计值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方1: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方2: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
金浦钛业: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1、标的股权
1.1 金浦钛业按本协议约定以现金、发行股份或可转债或前述方式相结合等方式(具体收购方式由投资方选择确定)收购投资方
合计持有标的公司49.06%的标的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26,000万元),其中投资方1持有标的公司24.53%的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投资方2持有标的公司24.53%股权
(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
2、交易的基本方案
2.1金浦钛业应在收到投资方书面确认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应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评估基准日”)的通知后聘
请经投资方确认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
进行评估,并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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