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海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1-20 17:12:3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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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海荣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百利,
A 股证券代码:603959;
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
王 伟,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海荣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海荣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在 2024 年 8 月 29 日的《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临时
报告《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中披露,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在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累计占用非经营性资金 19,191.05 万元,余额为 13,204.05 万元(不含利息)。
因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9 月被叠加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偿还完毕的公告》,截至公告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新增一起合同纠纷仲裁
事项,涉案金额为 8,008.13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4.8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事项。
(三)公司怠于追偿大额债务
公司对其承包的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所形成的大额应收账款及相应业绩补偿款怠于进行债务追偿,追偿进度严重滞后。公司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同纠纷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怠于追偿大额债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7.4.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荣未能维护公司独立性,非经营性占用大额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
条、第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海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相应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对相关情形予以酌情考虑。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海荣予以公开谴责,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