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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作价入账所涉及的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部分权益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5-01-17 22:04:45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作价入账
所涉及的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股东部分权益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1610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10日

目 录

声 明 ...... 3
摘 要 ...... 4
资产评估报告...... 11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11
二、评估目的...... 3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32
四、价值类型...... 39
五、评估基准日...... 39
六、评估依据...... 39
七、评估方法...... 42
八、评估程序...... 47
九、评估假设...... 48
十、评估结论...... 4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50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53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55
网址:http://www.caa—bj.com.cn 电话:010—88395166 传真:010—88395661 邮编 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五栋大楼 B1 栋 13 层 邮箱:zhongtianhua@zthcpv.com

声 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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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作价入账所涉及的同方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部分权益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1610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作价入账所涉及的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部分权益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为拟进行的作价入账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部分权益公允价值,评估范围是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评估范围以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基础。
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6月30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公允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并最后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92,408.92万元,总负债账面值为50,606.77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41,802.15 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107,991.01 万元,增值额为15,582.09万元,增值率为16.86%;总负债评估值为50,606.77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57,384.24万元,增值额为15,582.09万元,增值率为37.28%。详情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100%
1 流动资产 65,726.44 65,873.09 146.65 0.22
2 非流动资产 26,682.48 42,117.92 15,435.44 57.85
3 长期股权投资 20,917.65 22,896.83 1,979.18 9.46
4 固定资产 3,331.08 13,400.29 10,069.21 302.28
5 无形资产 138.41 3,525.46 3,387.05 2,447.15
6 开发支出 297.74 297.74
7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97.59 1,997.59
8 资产总计 92,408.92 107,991.01 15,582.09 16.86
9 流动负债 50,606.77 50,606.77
网址:http://www.caa—bj.com.cn 电话:010—88395166 传真:010—88395661 邮编: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五栋大楼 B1 栋 13 层 邮箱:zhongtianhua@zthcpv.com 4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100%
10 负债总计 50,606.77 50,606.77
11 股东全部权益 41,802.15 57,384.24 15,582.09 37.28
在未考虑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的情况下,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股东部分权益公允价值为11,620.31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25年06月29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以下事项:
1. 委托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民终645号文件,于2024年7月16日正式取得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股权。
2. 被评估单位于2024年9月将位于某小区两套住宅入账,其一面积为171.95平方米,其二面积为170.94平方米,根据房屋出让合同及房产发票,房屋的价值为1,765,883.50元。
3. 被评估单位于2024年9月将位于某小区地下四个车位使用权入账。具体车位为B89、B93、B116、B121。使用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年,在二十年期限届满之后,直至对应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这段时间里,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免费使用上述车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车位价值为399,600.00元。
4. 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取得编号为GR202411003209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本次评估预测期按照15%所得税率进行预测。
5. 2013年5月10日,被告某公司1与被告某公司2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同日,某公司2与原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合同内容后多次与某公司1、某公司2催款无果后,将某公司1、某公司2诉至法院,该案件于2024年5月31日进行一审宣判,后某公司1、某公司2进行二审上诉,该案件已与2024年8月30日进行终审宣判。法院判决某公司1、某公司2支付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8,818,040.80元及款项产生的利息。本次评估已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收回上述款项这一因素,对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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