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7 20:54:17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5-010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共计 222 人,代表股份 183,290,2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73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42,87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0 人,代表股份 40,414,0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9 人,代表股份 29,594,834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4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8 人,代表股份 29,594,73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4026%。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公司债务豁免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38,94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77%;
反对票 1,0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9%;
弃权票 4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28,122,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62%;
反对票 1,0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11%;
弃权票 4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关于控股子公司可转股债权展期暨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81,826,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5%;
反对票 1,0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6%;
弃权票 3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28,131,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45%;
反对票 1,0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35%;
弃权票 3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