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7 17:53:34
证券代码:300049 证券简称:福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会议的参会登记日:2025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 16 号琨莎中心 2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9 人,代表股份 9,786,3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7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62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2 人,代表股份 8,108,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4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4 人,代表股份 8,539,8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2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1,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6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2 人,代表股份 8,108,59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044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经表决全部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 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05%;反对2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5%;弃权 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1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189%;
反对 2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7%;弃权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芳、刘金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