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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明泰铝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7 15:50:38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0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批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0,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47,276.85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268,352,723.15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全部到位。2023 年 8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 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截止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 累计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余额
资总额
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电池 126,835.27 6,115.67 122,861.75
材料项目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电池材料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变更用于河南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晟新材”)实施的“汽车、绿色能源用铝产业园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鸿晟新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 月 1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8111101012901924824 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子公司鸿晟新材,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汽车、绿色能源用铝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协议各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乙方主动配合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及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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