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16 18:36:3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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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 com.cn)上刊载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1)。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
北办事处工业园达能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山东
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工业园达能路 3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6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0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52,228,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38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934,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855%。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94,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25%。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含通讯方式)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含通讯方式)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
3、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合并统计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发行数量》;
2.0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6《限售期》;
2.07《上市地点》;
2.08《募集资金的用途》;
2.0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上述议案除议案 6 外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全部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除议案 6、议案 8 外均为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参会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除议案 6 外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6 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