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1-16 18:03:0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9 号
──────────────────────── 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元成,A 股证
券代码:603388;
祝昌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 平,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9 月 26 日、2023 年 11 月 10 日、2023 年
12 月 28 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分别使用不超过 1,500 万元、10,000 万元、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2024 年 9 月 25 日、2024 年 11 月 9 日、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先后披露《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暂时无法按期归还已到期的募集资金,
截至 12 月 26 日,累计超期未归还募集资金合计 17,160.35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祝昌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祝昌人、时任财务总监陈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