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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月)

公告时间:2025-01-15 17:09:05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
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向
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
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息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 司 指 定 的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
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擅
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
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 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
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
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
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
项公告等; 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
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
的公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
值,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
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
助于投资者决策, 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 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 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
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
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 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和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
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
告正文, 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二)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告摘要, 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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