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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润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14 20:01:3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07-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实施条件...... 4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7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2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13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5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5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5
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16
九、结论意见...... 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润建股份/公司 指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
限售流通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权益的公司(含分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及子公司)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润建股份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润建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润建股份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07-1 号
致: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查验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实施条件;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4.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润建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实施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润建股份是根据《公
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03 年 1 月 3 日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查询时间:2025 年 1 月 14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润建股份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74512688XN
注册资本 22,074.6347 万元
住所 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D7 栋
501室
法定代表人 许文杰
成立日期 2003年 1 月 3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修理;测绘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
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通
用航空服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
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
术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
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充电
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
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通
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经营范围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
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
通用设备修理;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销售代理;制
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
子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
务;消防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
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
无人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人力资源服务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润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62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经查验,公司
股票于 2018 年 3 月 1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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