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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4 17:04:51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7
债券代码:111019 债券简称:宏柏转债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8号),同意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60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96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14,324,425.28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5,675,574.72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5260号《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 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人士具 体办理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宜。
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近日,公 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设路支 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人民币/
元)
九江宏柏新材料有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绿色新材料 公司成都建设路支 78220100079637125 150,000,000.00
一体化项目 行
九江宏柏新材料有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绿色新材料 公司成都建设路支 78221000079831973 150,000,000.00
一体化项目 行
九江宏柏新材料有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绿色新材料 公司成都金堂支行 78220100083020548 130,000,000.00
一体化项目
九江宏柏新材料有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绿色新材料 公司成都金堂支行 78221000083097104 130,000,000.00
一体化项目
合计 - - 560,000,000.00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设路支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8220100079637125 、 78221000079831973 、 78220100083020548 及
7822100008309710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分别为壹亿伍仟万元整、壹亿伍仟万元整、壹亿叁仟万元整及壹亿叁仟万元整。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夏、刘纯钦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15、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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