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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3 17:47:36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处于再审申请已受理及执行阶段,
已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再审申请人及被执行人,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的被告。
3、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被执行的金额:《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为
156,267,330.5 元、执行费 459,569 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
债务利息;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
民法院扣划 109,593,354.34 元。2024 年常州 12 起案件列明的金额为 399,861,496
元、迟延付款利息 193,008,828.3 元、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2024 年 12 月份已计提不超过 1.6 亿元的预计赔偿损
失,本次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和执行费合计 156,726,899.50 元,减少 2024年度当期利润。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
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提起 9 起诉讼,案号为(2022)苏 0411 民初 2558 号、2560 号、
2562 号、2563 号、2564 号、2565 号、2566 号、2568 号、2569 号(以下简称“该 9
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 年 2 月就该 9 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案号为(2023)苏 04 民终 2280-2288 号,该 9 起诉讼二审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案号为(2024)苏 0411 民初 1894-
1905 号的诉讼材料。
上述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4 年 08 月 0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苏 04 民
终 2280 号、2282-2288 号共 8 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江苏省常州市新北
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4)苏 0411 民初 1894-1905 号共 12 个案件的《追加被告及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08 月 0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
案件的二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1 月 0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关于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情况
近日,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已就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向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再审申请已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执行阶段情况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
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1.(2025)苏 0411 执 37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8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7,955,440.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1,656 元。
2.(2025)苏 0411 执 38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7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8,109,110.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信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1,809 元。
3.(2025)苏 0411 执 39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6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2,574,63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6,275 元。
4.(2025)苏 0411 执 40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5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6,829,742.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0,530 元。
5.(2025)苏 0411 执 41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4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7,278,030.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0,978 元。
6.(2025)苏 0411 执 42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3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6,624,896.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 50,325 元。
7.(2025)苏 0411 执 43 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2282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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