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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3 16:28:06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03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通线缆”)为信达科创合计担保 6,5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
勇、张书军及张宝龙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 6,500 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4 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7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或
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4 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26 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信达科创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了额度为 6,500 万元的《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L24C2820002),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CL24C2820002)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分别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次担保调剂情况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总额度范围,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及 70%以下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 被担保方 资产负债率 本次调剂 本次调 本次调 截至目前担 尚未使用的
保 情况 前额度 剂金额 剂后额 保余额(含 担保额度
方 度 本次) (含本次)
公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唐山 70%以下 40,000 30,000 70,000 41,950 28,050
司 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华通国际(亚
太)有限公司、华通服务印尼有限公司
公 华信唐山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 70%以上 260,000 -30,000 230,000 172,553 57,447
司 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Panama Cables &
Engineering Co. Inc.、永兴喀麦隆电缆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永兴电缆及工程有限公司、
华通安哥拉实业有限公司、华旭唐山石油科
技有限公司、华通易缆国际贸易(北京)有限
公司、华通易缆科技(唐山)有限公司、脉
冲电缆有限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
华通国际贸易服务(新加坡)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 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
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 51,946.73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28,877.75 万元,资产负债率 44.41%。2023 年 1-12 月实现
营业收入人民币为 49,516.35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9,997.21 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华通线缆(以下简称“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海通恒信(以下简称“债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的《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4C2820002)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或合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 保证人保证的责任范围和形式
1.1 保证人全面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即保证人不对主合同提
出任何异议。
1.2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待清偿的“主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1.3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担保责任的履行
2.1 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发生主合同项下任一违约情形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权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无须先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或起诉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无论是否由债务人提供),而有权直接先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2.2 在收到债权人发出的索付通知七日内,保证人应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应付的一切款项和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费用计至保证人实际偿付日),且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保证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何种债务。
2.3 如保证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逾期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保证人承担。
3. 本合同的效力
3.1 本担保是以债权人及债权人继承人、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继受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之担保。
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且保证人在此确认,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前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以下简称“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海通恒信(以下简称“债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的《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4C2820002)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或合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 保证人保证的责任范围和形式
1.1 保证人全面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即保证人不对主合同提出任何异议。
1.2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待清偿的“主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1.3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担保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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