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H股公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函、通告及委任表格
公告时间:2025-01-08 19:42:19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 阁下所持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转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Jiangsu Lopal Tech. Co., Ltd.
江 苏 龙 蟠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65)
(1)有关视作出售事项之主要交易;
(2)建议调整对外投资计划;及
(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6至24页。
本公司谨订於2025年1月24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二楼大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2页。
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临时股东会,务请将随附之临时股东会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尽快填妥及交回,且无论如何不迟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开始前24小时(即不迟於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正(香港时间))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拟出席临时股东会之股东亦应将回执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
2025年1月8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 6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 25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 28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 ......EGM-1
– i –
於本通函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应具有以下涵义:
「联属人士」 指 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士、受其控制或
与其处於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该人
士的任何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股东、管理成员、投资
顾问、高级职员、董事或受托人,或由该人士的一名或多名
普通合夥人、管理成员或投资顾问控制,或与其共用同一家
管理公司或同一名投资顾问的任何现在或以後存在的创投基
金或投资公司
「Aisis」 指 Aisis Alliance L.P.,於开曼群岛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合夥企
业
「适用法律」 指 (i)任何适用法律、成文法、条例、规章、规则、通知要求、
机构准则、法律原则和任何政府机关的法律要求,及(ii)对任
何订约方、其联属人士或其财产具有约束力或与之相关的任
何政府机关或仲裁人的任何判决、决定、同意法令、禁令、
仲裁裁决、裁定或命令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业务」 指 制造及销售磷酸铁锂(LFP)或磷酸锰铁锂(LMFP)产品或相
关前体材料,及目标集团各成员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载之其
他活动
「营业日」 指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韩国和中国内地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
(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认购期权」 指 具有本通函「股东协议 — 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 认购期权」
所赋予的涵义
「本公司」 指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交所:603906),其 H
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港交所:2465)
「完成」 指 根据认购协议的条款完成认购事项
「完成日期」 指 完成的日期
「先决条件」 指 具有本通函「认购协议 — 先决条件」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2025年1月24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召开之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
包括)(i)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对
外投资调整(定义见下文)
「现有潜在投资者合同」 指 现有股东与潜在投资者签订的磷酸铁锂正极供应合同或订约
方可能以书面进一步界定者
「现有股东」 指 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的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大中华区」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INA」 指 PT Akasya Investasi Indonesia,一家於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成立的有限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之第
三方
「印度尼西亚一期工厂」 指 LBM Indonesia业务的初期阶段,包括(i)兴建、营运及维护
一项生产设施,以改善制程及生产用於电动汽车电池、储能
系统及其他锂电池产品的正极活性材料(「该等产品」),(ii)该
等产品的材料开发及采购、销售、分销及其他商业化活
动,(iii) LBM Indonesia股东共同协定的任何其他活动及业
务及(iv)与上述各项相关及╱或附带的其他活动
「印度尼西亚二期工厂」 指 在印度尼西亚增设生产设施以生产该等产品,并具备90,000
吨磷酸铁锂正极产能
「临时供应出口合同」 指 现有股东或其於中国的任何联属人士为订约方的供应合同,
以为客户进行供应商注册(如相关客户要求)并向客户提供临
时供应
「投资者」 指 INA及Aisis之统称
「内部回报率」 指 内部回报率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25年1月7日,即本通函刊发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
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LBM Indonesia」 指 PT LBM Energi Baru Indonesia,一间根据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
附属公司,由目标公司全资拥有
「流动资金选择权」 指 具有本通函「股东协议 — 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 流动资金选
择权」所赋予的涵义
「流动资金选择权 指 具有本通函「股东协议 — 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 流动资金选
优先权」 择权优先权」所赋予的涵义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最後截止日期」 指 自认购协议日期起第120日,或投资者可能以书面形式通知
目标公司的有关其他日期
「损失」 指 所有亏损、负债、费用及成本(包括合理法律费用以及专家及
顾问费用)、收费、开支、诉讼、法律程序、申索及要求
「潜在投资者」 指 目标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潜在投资者或订约方可能以书面进
一步协定者
「潜在投资者合同」 指 现有潜在投资者合同及商讨中的潜在投资者合同
「商讨中的潜在投资者 指 现有潜在投资者合同的修订或订约方可能以书面进一步协定
合同」 者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