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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思创:海博思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7 20:15:08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5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上证发〔2024〕11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4〕237 号)(以下简称“《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4〕277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 证券简称 海博思创
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网下申 688411 网上申购代码 787411
购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海博思创 网上申购简称 海博申购
所属行业名称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所属行业代码 C38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发行方式 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
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 13,329.7611 拟发行数量(万股) 4,443.2537
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量 4,443.2537 预计老股转让数量 0
(万股)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万 17,773.0148 拟发行数量占发行后 25.00
股) 总股本的比例(%)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1,133.2500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644.3411
(万股) (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1,300.00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量 100.00
量上限(万股) 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665.6626 初始战略配售占拟发 14.98
(万股) 行数量比(%)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22.1626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 443.5000 /8,595.03
初始跟投股数(万 管计划认购股数/金

股) 额上限(万股/万元)
是否有其他战略配 否
售安排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止 2025 年 1 月 13 日(T-3 发行公告刊登日 2025 年 1 月 15 日
时间 日)9:30-15:00 (T-1 日)
网下申购日及起止 2025 年 1 月 16 日(T 网上申购日及起止时 2025 年 1 月 16 日(T
时间 日)9:30-15:00 间 日 ) 9:30-11:30 ,
13:00-15:00
网下缴款日及截止 2025 年 1 月 20 日 网上缴款日及截止时 2025 年 1 月 20 日
时间 (T+2 日)16:00 间 (T+2 日)日终
备注:无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高价剔除机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超过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3%。根据
2024 年 6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
展的八条措施》《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在科创板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答记者问》,本次发行执行 3%的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核查: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
者应当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
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zts.com.c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人
及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3、网下投资者市值要求: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5年1月9日(T-5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此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需符合上述市值要求外,其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6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4、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要求: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1月8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5年1月13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定价依据一经提交,即视为网下投资者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性负责。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5、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要求: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
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规模报告及相
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5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诺,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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