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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瑞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07 19:54:34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5-004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
资行为。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投资事情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少于10%;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少于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少于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10%,或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10%,或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办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办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在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决策前,应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决策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可组成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重要相关信函和章程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总经办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损失和董事会秘书及时作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总经办协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总经办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总经理再审,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总经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进行审核才可对外签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总经办,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
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归口管理部门整理存档,送公司文档信息中心保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相关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应向参股公司提名一定名额的董事、监事,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监事席位。经参股公司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条 公司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的,公司应向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监事席位。经子公司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一条 上述公司提名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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