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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普:公司章程(2025年1月)

公告时间:2025-01-06 18:07:3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华油惠博普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华油惠博普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10108004566648。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2011年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China Oil
HBP Science &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2号恒晟商厦 C 座
542号房,邮政编码:410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720,072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托技术创新,为石油行业和水务行业提供
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建设国际一流的油气服务和水务环境综合治理运营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海洋石油开采;海洋天然气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华油惠博普科
技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 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公司设立时 占公司设立时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总股本的比例
(万股)
1 黄松 2270.4 22.704%
2 白明垠 1720 17.2%
3 潘峰 1343.6 13.436%
4 肖荣 1169.6 11.696%
5 孙河生 412.8 4.128%
6 王毅刚 275.2 2.752%
7 王全 275.2 2.752%
8 李雪 275.2 2.752%
9 张海汀 275.2 2.752%
10 潘玉琦 170 1.7%
11 张文霞 160 1.6%
12 郑玲 70 0.7%
13 王国友 66.6667 0.6667%
14 张中炜 29.4666 0.2946%
15 李太平 20 0.2000%
16 钱意清 13.3333 0.1333%
17 黄永康 13.3333 0.1333%

18 王玉平 10.6667 0.1067%
19 富饶 10.6667 0.1067%
20 查振国 10.6667 0.1067%
21 张新群 8 0.0800%
温州中科福泉创业 888.9793 8.8898%
22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中科科瑞创业 511.0207 5.1102%
23 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3,720,07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33,720,072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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