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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1-06 17:28:39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
续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当简洁、平实和明 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当在信 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等相关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 件、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披露文件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 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相关披露文件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
务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
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广州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3 号,电话:020-66818881;电子邮箱:
ir@kingfa.com。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财务部负责收集、提交有关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事务的信
息资料,并与证券部协商确认后,由财务部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以规定的
披露方式对外披露。
(二)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重大事项的信息,需要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披露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由证券部和财务部协商确认,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财务部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前述信息需要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由证券部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规定网站、媒体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
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债
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 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 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 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信息披露的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等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 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
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
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六条 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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