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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6 16:43:40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23056 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奉贤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3,500万元(含3,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近日,公司与农发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10120001-2024年(沪奉)字00118号,以下简称“主合同”);同时,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雪榕”)与农发银行签订了《资金监管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JJGHBZHT20243101200010001),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宁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宁雪榕”)与农发银行签订了《资金监管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JJGHBZHT20243101200010002),由威宁雪榕和大方雪榕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且大方雪榕和威宁雪榕均已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8 日

3、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
4、法定代表人:杨勇萍
5、注册资本:49,878.0885 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用菌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仪器仪表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谷物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蔬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包装服务;柜台、摊位出租;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菌种经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豆制品制造;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460,216.68 438,475.09
负债总额 316,978.27 310,162.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55,452.96 139,115.70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256,514.42 164,105.30
利润总额 -19,209.91 -15,532.5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806.26 -16,380.99
注: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8、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资金监管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宁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奉贤区支行

4、主债权数额:2,800万元
5、资金监管: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账户为【00103769000000260381】。
(2)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账户为【00103769000000261001(大方雪榕);00103769000000265421(威宁雪榕)】。
(3)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本合同约定的一般账户用于资金监管,贷款人有权对该上述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主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
(5)借款人为提款申请人,对保证人的贷款资金用途初审,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借款人申请提款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材料。
(6)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贷款人审查通过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开立的一般账户发放至保证人开立的一般账户,再由保证人开立的一般账户支付至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保证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及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执行上述操作。
(7)贷款人通过借款人开立的一般账户发放至保证人开立的一般账户的借款资金,视为保证人使用的实际贷款。
6、保证和保证方式:
(1)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上限为保证人使用的实际贷款本金及该部分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7、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8、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贷款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贷款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370,672.7
万元(其中包括 67,000 万泰铢,以 2024 年 9 月末汇率折算)(均为公司对子公司、
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 126,402.16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47%、88.25%。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农发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公司、大方雪榕与农发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和保证合同》;
3、公司、威宁雪榕与农发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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