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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娱数科: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3 17:59:34

股票代码:002354 股票简称:天娱数科 编号:2025—002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及反担保情况概述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数据流量业务在短视频领域的数字营销规模,进一步扩大规模效应,提升数据流量业务竞争力,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山西鹏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鹏景”)与北京快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手”)2025 年的业务合作提供担保额度上限为人民币 7,000 万元的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山西鹏景与临汾巨量引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量引擎”)、重庆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懂车族”)2025 年的业务合作提供合计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山西鹏景与海南字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字跳保理”)2025 年的业务合作提供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由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山西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融资担保”)为山西鹏景向巨量引擎提供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为该担保事项提供最高限额保证的反担保。综上所述,此次公司为子公司山西鹏景提供担保及反担保限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7,000 万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山西鹏景的资产负债率为 77.68%,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及反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及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及反担保对象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山西鹏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注册地址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科技创新城化章北街 1 号山西格盟中美清洁能
源研发中心 4 号楼 4 层 4405
法定代表人 刘胜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经营范围 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
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发布;广告制作;
动漫游戏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
动、劳务派遣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
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及反担保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山西鹏景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穿透计算,公司持有山西鹏景60%的股权。
山西鹏景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被担保及反担保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合计 185,340,388.07 213,489,378.81
负债合计 142,809,173.24 165,848,739.27
净资产 42,531,214.83 47,640,639.54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91,683,500.70 801,589,154.18
利润总额 12,796,164.31 6,619,318.45
净利润 11,056,197.52 5,109,424.71
备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被担保及反担保对象资信状况
山西鹏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一)担保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山西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11 日
注册地址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长治路308号同昌创业园A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杨英文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许可项目:融资担保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非融资担保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担保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山西省融资担保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担保及反担保所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北京快手签署的《保证合同 1》之主要内容
债权人:北京快手广告有限公司
保证人 1: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2:刘胜宇
(保证人 1 和保证人 2,合称为“保证人”)
为确保债权人与山西鹏景(以下简称“债务人”)签署并生效的《快手 2025年度合作伙伴合作协议》及其任何附件、交易文件和相关文件(以下简称“被保证交易”)项下债务人所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公司与债务人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间接股东刘胜宇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就被保证交易下产生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应付货款、滞纳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以下简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人全面履行被保证交易并按期偿付其因此所产生的对债权人的债务。公司的担保
额度上限为人民币柒仟万元(小写:¥70,000,000);刘胜宇就被保证交易下产生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人全面履行被保证交易并按期偿付其因此所产生的对债权人的债务。
保证人就该《保证合同 1》项下的主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未按被保证交易约定偿付主债务,或债务人出现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偿付主债务时,债权人无须先行向债务人追偿,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主债务。保证人同意在接到债权人书面索款通知后三(3)日内在其担保额度上限内清偿上述款项。保证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同意除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索款通知书所载金额的 5%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巨量引擎和重庆懂车族、山西省融资担保分别签署的担保、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之主要内容
公司、山西鹏景及其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间接股东刘胜宇与巨量引擎和重庆懂车族就山西鹏景的担保事项签署了《保证合同 2》,公司和刘胜宇为山西鹏景向巨量引擎和重庆懂车族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另外,公司、山西鹏景、山西省融资担保与巨量引擎分别签署了《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3》《保证反担保合同 1》,山西鹏景委托山西省融资担保向巨量引擎提供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该担保事项提供最高限额保证的反担保。上述事项下,公司为山西鹏景向巨量引擎及山西省融资担保提供担保及反担保限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合同 2》
债权人 1:临汾巨量引擎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 2:重庆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西鹏景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 1: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2:刘胜宇

(债权人 1 与债权人 2,合称为“债权人”,保证人 1 和保证人 2,合称为
“保证人”)
巨量引擎和其关联公司重庆懂车族与山西鹏景开展 2025 年度巨量引擎、巨量千川和巨量本地推数据推广合作并基于合作所签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包括巨量引擎、重庆懂车族分别与山西鹏景签署的系列商务合作协议,在《保证合同 2》项下合称为“主合同”。
根据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为债务人客户提供数据推广服务并应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数据推广费用、服务费用。保证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推广费用的支付等)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费用(指数据推广费用,包括预借款充值额度对应的金额);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和应赔偿的全部损失;手续费等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或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款项。
保证期间为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3)年止。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若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3)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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