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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3 16:33:55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5-00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鸿”)。
本次预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拟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202,196,400 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43 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孙公司广西长鸿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收到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以成交总价人民币 352,196,400.00 元顺利竞得标的物贺州市平桂区正鑫投资有限公
司 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n.com)披露的《关于全资孙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目前广西长鸿已与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签署了《贺州市平桂区正鑫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项目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并拟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剩余成交价款及相应利息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付清,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6 个工作日开始,以未付部分的尾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广西长鸿在未付清剩余尾
款前,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且价值不低于剩余尾款数额的担保。公司拟为广西长鸿向转让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交易合同》项下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尾款(人民币 202,196,400 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担保期限为自广西长鸿付清《交易合同》规定的剩余尾款日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前述担保事项。前述担保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2、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李军
4、注册资本:42,000 万元人民币
5、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高镇腾龙大道 1 号
6、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用石加工;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广西长鸿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7,436.24 102,561.52
负债总额 39,641.89 64,594.39
净资产 37,794.35 37,967.13
项目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9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47.79 2,129.97
净利润 7,794.35 -1,840.36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债务人(以下称甲方):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称乙方): 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金额: 丙方保证金额为根据合同编号为 GXCH-KS-20241220-001 号的
《交易合同》,甲方对乙方发生的债务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零贰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202196400.00)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以保证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付清《交易合同》规定的剩余尾款日止。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落实《交易合同》的相关要求,有利于推进公司购买标的股权的进程,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推进公司购买标的股权的进程,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财务均归公司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广西长鸿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2.7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2.04%,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32 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43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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