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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内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03 16:15:42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
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 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
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
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
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 露
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
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节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健全完 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 速地发展;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节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 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 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 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相关的关联交易。
12、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裁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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