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3 15:50:38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00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诺通讯”)、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通讯”)。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为以诺通讯、中诺通讯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亿元”、“万元”均指人民币)、4,000 万元、6,000 万元;公司及以诺通讯为中诺通讯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 6 亿元。
上市公司累计为以诺通讯、中诺通讯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10.84 亿元、6.75 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被担保人以诺通讯、中诺通讯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截止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 4,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申请敞口金额为 6,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 6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分别为以诺通讯、中诺通讯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2,000 万元、4,000 万元、6,000 万元,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同意公司及以诺通讯为中诺通讯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 6 亿元,授信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以诺通讯法定代表人石利笋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担保额度在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 2025 年度为所属公司提供不超过 77.5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中规定的公司对以诺通讯、中诺通讯提供 25 亿元、22 亿元担保范围内以及以诺通讯对中诺通讯提供 10 亿元担保范围内,无须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以诺通讯
公司名称: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829554XX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利祥路 62 号
法定代表人:石利笋
注册资本:4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
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数据处理服务;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中诺通讯 100%股权,以诺通讯为中诺通讯之全资子公司。以诺通讯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其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财务指标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0,986.00 294,828.26
负债总额 157,513.98 229,214.81
资产净额 63,472.02 65,613.45
财务指标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20,147.95 491,335.05
净利润 253.42 2,141.42
(二)中诺通讯
公司名称: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20989
成立日期:1997 年 10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2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 2 号楼 3502
法定代表人:杨韬
经营范围:移动通信终端设备软件硬件、手机及周边配件、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微电子器件、通讯器材、智能控制
系统产品、智能穿戴设备、家电控制设备及配件、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中诺通讯 100%股权。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中诺通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财务指标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05,325.71 534,611.19
负债总额 369,943.99 412,501.44
资产净额 135,381.72 122,109.75
财务指标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84,570.57 641,986.63
净利润 -19,487.96 -11,632.9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2,0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 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4,0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 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6,0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受信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