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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传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1-02 19:17:00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5-002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心传动
股票代码:83345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15H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股份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同心传动 指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告书》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红凯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有的上市公司 6,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数的 5.71 %)。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柏华超
成立日期 2016-04-21
注册资本 1000 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TAAB2Q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 468 弄
14 幢 17 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5 号 15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股东 柏华超持股 60%,量桔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股 4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如下表所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留权
柏华超 男 中国 上海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5%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的信心进行的财务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规划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 年 1 月 1 日,陈红凯与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
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陈红凯持有的同心传动 6,000,000 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71%,转让价款为54,600,000.00 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同心传动 6,000,000 股,占同心传动总股本的 5.7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份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转让方):陈红凯
乙方(受让方):上海惠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惠秀盈余三号混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签订时间:2025 年 1 月 1 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同心传动 6,000,000 股股份(占同心传动股份总数的 5.71%)。
(2)转让价格与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9.10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含税)为人民币54,600,000.00 元。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
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 5,460,000 元(大写:伍佰肆拾陆万元整)。自取得北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人民币 20,000,000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乙方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确认书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29,140,000.00 元(大写:贰仟玖佰壹拾肆万元整)以上款项由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可分笔支付。
(3)交易所合法性确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①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尽快向北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北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②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③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④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4)过渡期安排
①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②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③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两方签字、加盖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转让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及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控制权不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同心传动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业绩承诺等特殊条款,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关于股份转让的权益变动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以及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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