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02 18:49:35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理证字 2025 第 0102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晴律师、任子辉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5年1月2日下午14:30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8号会展国际13A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3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5,258,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31%,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258,703,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031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6名,代表股份36,55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02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76名,代表股份36,55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021%。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2025年1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639,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0967%;反对5,3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987%;弃权30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935,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4.6267%;反对5,3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4.5285%;弃权3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844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678,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4485%;反对4,2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4457%;弃权3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974,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7.4687%;反对4,2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1.6775%;弃权3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85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021,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5650%;反对3,90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3238%;弃权3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318,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4095%;反对3,9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6921%;弃权3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898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344,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8.6743%;反对3,6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2342%;弃权2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640,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2923%;反对3,6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691%;弃权2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738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清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高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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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辉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