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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5-01-01 15:31:59

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及化解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或“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合规风控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小组在财务管理部下设工作组,由财务管理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的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
第二条 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审计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对财务公司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验证,定期或不定期将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部分或全部转出;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长虹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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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信息报告
第四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每
半年由工作组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起草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定期取得并审
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第六条 定期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相关数据;
(二)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可能对该存贷款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七条 不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在财务公司存贷款异动的原因,财务公司
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
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一旦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情形的;
(二)财务公司任一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要求的;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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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或采取干预措施的;
(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余额超出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限额的;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并对财务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一)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贷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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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化解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整存款限额。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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