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1 22:53:36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97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裁定确认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泰”)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江西合力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一、重整情况概述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分别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
(2024)闽 01 破申 33 号、(2024)闽 01 破申 241 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
书》,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
整计划(草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及子公司分别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4)闽 01
破 25 号、(2024)闽 01 破 24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了《合力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程序,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2024 年 12 月 31 日,福州中院作出(2024)闽 01 破 25 号之一、(2024)
闽 01 破 2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确认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闽 01 破 25 号之一)主要
内容如下: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管理人监督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并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合力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院查明,2024 年 11 月 22 日,本院裁定受理合力泰重整并指定合力泰清
算组担任管理人。2024 年 12 月 23 日,本院裁定批准合力泰重整计划,终止合
力泰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合力泰为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执行期限为自本院
裁定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
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合力泰重整计划第六大点第(三)项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将能够满足本重整计划项下现金偿债所需的转增股票受让价款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
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留债清偿债权人就其留债展期清偿的债权部分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5.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上述条件均已满足。
本院认为,合力泰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5 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均已达成,故应确认合力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于合力泰重整中涉及的剩余事项由合力泰管理人继续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闽 01 破 24 号之一)主要
内容如下:
2024 年 12 月 30 日,江西合力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江西合力泰科
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管理人监督江西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并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江西合力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院查明,2024 年 11 月 22 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西合力泰重整并指定合力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4 年 12 月 23 日,本院裁定批准江
西合力泰重整计划,终止江西合力泰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江西合力泰为重
整计划执行主体,执行期限为自本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管理
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江西合力泰重整计划第六大点第(三)项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已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留债清偿债权人就其留债展期清偿的债权部分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5.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
管理人的银行账户。”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上述条件均已满足。
本院认为,江西合力泰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5 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均已达成,故应确认江西合力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于江西合力泰重整中涉及的剩余事项由江西合力泰管理人继续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等方式,逐步化解债务风险,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本次重整预计将对公司 2024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1. 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能否获得深交所的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2.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触及
《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 2021 至 2023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若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规定的相
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 公司近期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4)闽 01 破 24 号之一、(2024)闽 01 破 2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