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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斯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2-31 20:21:16

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5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北交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未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未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未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未超过 150 万元。
公司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细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详见《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事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必须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九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
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
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总经理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
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确认必要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以下关联交易上享有决定权,并授权总经理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低于0.2%的交易,或未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的生产运营情
况,研究讨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两天以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录。总经理决策与表
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录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五)总经理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
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保持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持续增长。
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
保证其真实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以上”、“未超过”包括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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