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乐种业: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1 20:04:27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4-082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舆情管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应对及评估机制,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公司
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内外舆情动态,有效预防、化解舆情风险。
第三条 舆情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及时响应、客观公正、协同联动”的原
则,通过建立科学的舆情管理体系,实现舆情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和其他涉及公司产品、服务、品牌声誉等方面的不实信息。
第五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测舆情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其对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的影响程度,为制定应对策略提供依据;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方案及具体措施;
(三)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和影响,按照公司要求,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机构等外部机构的沟通工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组长对公司整体网络舆情工作进行把控,各副组长对分
管范围内的部门、子公司的网络舆情负责,要求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第九条 舆情工作组各成员负责对公司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但不限
于涉及公司产品、服务、品牌声誉等方面的信息。各成员应对本部门(子公司)员工进行培训,要求员工在发现可能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舆论时,应第一时间报告,由各成员按条线及时向工作组副组长报告,副组长及时向组长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负责记录相关舆情信息,
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公司对外宣传应规范,对外宣传涉及到财务数据的,需由财务负责人核实后发出;其他宣传文稿需由董事会秘书核实后发出。
第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
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要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正面信息,引导公
众舆论,对负面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减少对公司形象和业务的不良影响。同时各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高效执行,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公司应坚持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公司舆情工作组成员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舆情工作组组长知悉相关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安排具体处置措施;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立即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主动与舆情涉及的人员进行沟通;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五)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公司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不断提高舆情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收集舆情管理工作的反馈信息,评估工作效果,不断
优化和改进管理策略和方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