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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1 18:20:0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14
关联父项文号(如有) -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01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4-12-31 首次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统一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舆情管控工作,建立系统完善的舆情管理机制,提升应对舆情事件的处理能力,确保舆情发现与应对的及时性,有效防范公司信誉损失与股价波动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条 概念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的舆情是指:
1、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2、社会上散播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意向的信息;
4、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二)舆情信息的分类
1、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2、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对舆情管理与应对工作进行统一决策部署,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安排,根据情况研究决定公司需要对外发布或公告披露的澄清信息。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汇报关于舆情起因、影响及处理方案的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监测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牵头负责,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传言、吧贴、媒体报道等舆情,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研判和评估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的要求或者决策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保障舆情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客观性、真实性,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二)将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监测发现的舆情事件作为重大事项,通过 OA 系统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报;
(三)其他舆情管理及应对处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第八条 公司舆情的管理与应对工作实行“日常监控、及时上报、统一组织、
集体决策、统一部署、快速应对”的原则。
第九条 舆情信息处理的总体要求
(一)日常监测、据实上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将舆情监测工作融入日常运营,做到舆情监控常态化,向舆情管理工作组上报舆情的真实、完整情况,保障舆情应对方案的精准性。
(二)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及时上报,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或处理方案。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舆情事件相关的人员、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快速做出应急反应,在获悉舆情的第一时间了解清楚情况,对于舆情的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快速核实,同时将舆情信息作为重大事项通过OA 系统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说明舆情的起因等情况,并实时汇报舆情核实的进展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关注各财经主流媒体、股吧等平台发表的言论,日常监控舆情信息,在发现舆情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舆情信息后,判断舆情信息的性质与分类,及时上报至舆情管理工作组,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统一决策部署,快速制定舆情应对或处理方案。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将涉及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需要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沟通是否需要披露相关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舆情工作组确定突发舆情事件后,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并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在不违反相
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舆论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六)受媒体质疑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并应主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并提供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所知信息具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解释与修订由董事会负责,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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